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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兩岸新願景(1457)--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陳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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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願景(1457)--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兩岸新願景(1457)--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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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賜麟, on Oct 07/2008  16:26:58 (IP code: X.X.1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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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商鞅變法評析(1)

大家好:

中國史上最有名的政治制度大變革,首推商鞅變法.這種變革當然是針對周朝末年的封建,井田與宗法三大制度而來.所以,才有:
1:廢除奴隸主貴族的世卿世祿制度,取消宗室的特權,按軍功的大小重新規定
官爵的等級和待遇.下級士兵在戰爭中勇敢殺敵的,也可以得到官爵,臨陣脫逃和投降
敵人的要受到嚴厲的處罰.凡是進行私鬥的,按照情節輕重判處刑罰.

2:廢除奴隸制的井田制度,在法律上承認土地私有和買賣.鼓勵男耕女織,凡
是勞動好,生產糧食和織布多的免除徭役和賦稅.

3: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對棄農經商或因懶惰而貧窮的人,連同其家屬罰作官奴
婢.

4:加強中央集權,普遍推行郡縣制.全國設31個縣,官吏由中央直接任免,同
時進行戶口編製,實行連坐法,規定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什伍中互相糾察告發
「奸人」,有壞人不告發的,什伍連坐.

5:由中央制定和頒發統一的度量衡.比如以「商鞅方升」做為當時的標準量器,
有利於稅收和經濟交往.等五大執政內容.

封建制即邦聯制,改革封建制實施中央集權的郡縣制,即是現代政治學理裡的單一國制.

這種變革特別強調在土改,農業與軍事上,對夷狄異族入侵嚴重的戰國時期,是切中時弊的所謂戰時行法.

也就是說,商鞅也知道變法內容過於嚴苛,但治亂世不得不用重典.國家的強大是用人民,甚至是商鞅自己的鮮血澆灌而成的.

一百多年後,秦滅六國,統一天下,此一套戰時行法當然有調整的必要.但秦始皇未得商鞅變法初衷,戰時與平時的統治技巧與著重點有所不同,終於種下帝國覆滅的種子.(待續)
[感謝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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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願景(1458)--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兩岸新願景(1458)--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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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賜麟, on Oct 08/2008  03:36:55 (IP code: X.X.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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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商鞅變法評析(2)

大家好:

封建制度於周朝集大成.一次改朝換代決定了往後千秋萬代的土地隸屬關係.除非又再次改朝換代,土地很難和平轉移到宗法血緣關係外者.

在人文薈萃的中原諸國文明發展史中,以大吃小,最後形成實力相當的春秋五霸與戰國七雄.恐怖平衡之下,反倒維持了和平.各諸侯國因而能獨立發展各自的文明,中華文明也在此一制度下獲得大大的發展.

若無周邊異族的不斷侵擾,封建制度其實沒有改革的必要.就如同羅馬帝國分裂成現今的歐洲各國,文明照樣能發展.

但中原是一地理位置很特殊的文明與富庶區.以長江與黃河流域為主的中原地區.是亞洲的中心地帶,周邊異族虎視眈眈,只要有實力就會有入主中原的意圖.中原地區行之以久的封建制度,在文化上有助於發展,在軍事上則等同分散軍力,自廢武功.根本難以對抗擅騎馬射箭的遊牧騎兵.

這是商鞅廢封建,進而統一天下最深層的考量:整合內力,抵禦外辱.

廢封建,取消宗室的特權,按軍功的大小重新規定官爵的等級和待遇.軍力就不會被硬性條塊分割,最後由最強者統一調配.這是優勝劣敗,強者生存的叢林法則.

在外患不斷的中原古社會,廢封建不啻是求生存的唯一生路.(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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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願景(1459)--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兩岸新願景(1459)--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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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賜麟, on Oct 09/2008  00:32:56 (IP code: X.X.2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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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商鞅變法評析(3)

大家好:

廢封建當然觸動了貴族宗室的既得利益,這是一場活生生的殊死戰.但秦孝公聯合大哥公子贏虔,外加皇太后所掌握的宗室力量,實力還是大過反對力量.變法在驚濤駭浪中推動著.

商鞅變法過程不斷面臨來自秦孝公的輕度質疑與貴族宗室的陰謀反制.但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的經驗總結,以及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的利潤中心制思想.不斷反覆的教育秦孝公與受惠百姓.

經驗總結與利潤中心制思想,是商鞅不畏權勢,戮力推行變法的勇氣與膽識的來源.

有了勇氣與膽識,接下來的是持之以恆與計劃周詳的施政過程.

強秦九論強調得是富國強兵,在戰國時期,生存才是最重要的,禮樂教化是統一天下,太平盛世後的奢侈品.

這所以執政重點偏重在軍功的分配與基礎農業上.為保證這兩樣的高效發展,嚴刑峻罰成為不得已的戰時手段.

商鞅變法成功的關鍵,由大環境:周朝的文明富庶為誘因,外患為開端.法家思想總結經驗教訓為基礎.秦孝公提供武器,百姓給了標靶.最後由商鞅的勇氣與膽識扣動板機,一槍斃命,再補一槍(指兩階段變法),乃大功告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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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願景(1485)--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兩岸新願景(1485)--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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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賜麟, on Nov 04/2008  14:03:03 (IP code: X.X.7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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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商君書評析(1)

原文:

更 法 第 一
    孝 公 平 畫 , 公 孫 鞅 、 甘 龍 、 杜 摯 三 大 夫 御 於 君 ,慮 世 事 之 變 , 討
正 法 之 本 , 求 使 民 之 道 。

    君 曰 : 「 代 立 不 忘 社 稷 , 君 之 道 也 ; 錯 法 務 明 主長 , 臣 之 行 也 。
今 吾 欲 變 法 以 治 , 更 禮 以 教 百 姓 , 恐 天 下 之 議 我 也 。」

    公 孫 鞅 曰 : 「 臣 聞 之 , 『 疑 行 無 成 , 疑 事 無 功 ,』 君 亟 定 變 法 之
慮 , 殆 無 顧 天 下 之 議 之 也 。 且 夫 有 高 人 之 行 者 , 固 見負 於 世 ; 有 獨 知
之 慮 者 , 必 見 訾 於 民 。 語 曰 : 『 愚 者 闇 於 成 事 , 知 者見 於 未 萌 。 民 不
可 與 慮 始 , 而 可 與 樂 成 。 』 郭 偃 之 法 曰 : 『 論 至 德 者, 不 和 於 俗 ; 成
大 功 者 , 不 謀 於 眾 。 』 法 者 , 所 以 愛 民 也 ; 禮 者 , 所以 便 事 也 。 是 以
聖 人 苟 可 以 強 國 , 不 法 其 故 ; 苟 可 以 利 民 , 不 循 其 禮。 」

    孝 公 曰 : 「 善 。 」

    甘 龍 曰 : 「 不 然 。 臣 聞 之 , 聖 人 不 易 民 而 教 , 知者 不 變 法 而 治 。
因 民 而 教 者 , 不 勞 而 功 成 ; 據 法 而 治 者 , 吏 習 而 民 安。 今 若 變 法 , 不
循 秦 國 之 故 , 更 禮 以 教 民 , 臣 恐 天 下 之 議 君 , 願 孰 察之 。 」

    公 孫 鞅 曰 : 「 子 之 所 言 , 世 俗 之 言 也 。 夫 常 人 安於 故 習 , 學 者 溺
於 所 聞 。 此 兩 者 所 以 居 官 守 法 , 非 所 與 論 於 法 之 外 也。 三 代 不 同 禮 而
王 , 五 霸 不 同 法 而 霸 , 故 知 者 作 法 , 而 愚 者 制 焉 ; 賢者 更 禮 , 而 不 肖
者 拘 焉 。 拘 禮 之 人 , 不 足 與 言 事 ; 制 法 之 人 , 不 足 與論 變 。 君 無 疑 矣
。 」

    杜 摯 曰 : 「 臣 聞 之 , 利 不 百 , 不 變 法 ; 功 不 十 ,不 易 器 。 臣 聞 法
古 無 過 , 循 禮 無 邪 。 君 其 圖 之 。 」

    公 孫 鞅 曰 : 「 前 世 不 同 教 , 何 古 之 法 ? 帝 王 不 相復 , 何 禮 之 循 ?
伏 羲 神 農 教 而 不 誅 , 黃 帝 堯 舜 誅 而 不 怒 , 及 至 文 武 ,各 當 時 而 立 法 ,
因 事 而 制 禮 。 禮 法 以 時 而 定 , 制 令 各 順 其 宜 , 兵 甲 器備 各 便 其 用 。 臣
故 曰 : 『 治 世 不 一 道 , 便 國 不 必 法 古 。 』 湯 武 之 王 也, 不 循 古 而 興 ;
殷 夏 之 滅 也 , 不 易 禮 而 亡 。 然 則 反 古 者 未 可 必 非 , 循禮 者 未 足 多 是 也
。 君 無 疑 矣 。 」

    孝 公 曰 : 「 善 。 吾 聞 窮 巷 多 怪 , 曲 學 多 辨 。 愚 者之 笑 , 智 者 哀 焉
; 狂 夫 之 樂 , 賢 者 憂 焉 。 拘 世 以 議 , 寡 人 不 之 疑 矣 。」

    於 是 遂 出 墾 草 令 。

大意:

治理天下不是只有一種方法,只要對國家有利即不必師法古代.


評析:

本章提供的是法令制定的大原則:利國利民.在這大原則之下,法令可因時因地制宜,不必拘泥於法令本身.

但何謂利國利民?是利王公貴冑?商賈店家?還是升斗小民?

商鞅主政的時代,顯然以升斗小民為利民對象,用現代的說法就是走農工階級的極左路線.大抵秦國是以農工階級為主,以農立國才是秦國最好的富國政策.

秦孝公深諳國內問題之所在,於是大破大立,決意廢除周朝延襲而來的封建制,也就是首重王公貴冑的極右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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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願景(1486)--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兩岸新願景(1486)--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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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賜麟, on Nov 05/2008  00:04:15 (IP code: X.X.1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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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商君書評述(2)

原文:

墾令第二
    無 宿 治 , 則 邪 官 不 及 為 私 利 於 民 , 而 百 官 之 情 不相 稽 。 百 官 之 情
不 相 稽 , 則 農 有 餘 日 。 邪 官 不 及 為 私 利 於 民 , 則 農 不敝 。 農 不 敝 而 有
餘 日 , 則 草 必 墾 矣 。

    訾 粟 而 稅 , 則 上 壹 而 民 平 。 上 壹 則 信 , 信 則 官 不敢 為 邪 。 民 平 則
慎 , 慎 則 難 變 。 上 信 而 官 不 敢 為 邪 , 民 慎 而 難 變 , 則下 不 非 上 , 中 不
苦 官 。 下 不 非 上 , 中 不 苦 官 , 則 壯 民 疾 農 不 變 。 壯 民疾 農 不 變 , 則 少
民 學 之 不 休 。 少 民 學 之 不 休 , 則 草 必 墾 矣 。

    無 以 外 權 任 爵 與 官 , 則 民 不 貴 學 問 , 又 不 賤 農 。民 不 貴 學 則 愚 ,
愚 則 無 外 交 , 無 外 交 則 勉 農 而 不 偷 。 民 不 賤 農 , 則 國安 不 殆 。 國 安 不
殆 , 勉 農 而 不 偷 , 則 草 必 墾 矣 。

    祿 厚 而 稅 多 , 食 口 眾 者 , 敗 農 者 也 ; 則 以 其 食 口之 數 , 賦 而 重 使
之 , 則 辟 淫 游 惰 之 民 無 所 於 食 。 無 所 於 食 則 必 農 , 農則 草 必 墾 矣 。

    使 商 無 得 糴 , 農 無 得 糶 。 農 無 得 糶 , 則 窳 惰 之 農勉 疾 。 商 無 得 糴
, 則 多 歲 不 加 樂 ; 多 歲 不 加 樂 , 則 饑 歲 無 裕 利 ; 無 裕利 則 商 怯 , 商 怯
則 欲 農 。 窳 惰 之 農 勉 疾 , 商 欲 農 , 則 草 必 墾 矣 。

    聲 服 無 通 於 百 縣 , 則 民 行 作 不 顧 , 休 居 不 聽 。 休居 不 聽 , 則 氣 不
淫 ; 行 作 不 顧 , 則 意 必 壹 。 意 壹 而 氣 不 淫 , 則 草 必 墾矣 。

    無 得 取 庸 , 則 大 夫 家 長 不 建 繕 。 愛 子 不 惰 食 , 惰民 不 窳 , 而 庸 民
無 所 於 食 , 是 必 農 。 大 夫 家 長 不 建 繕 , 則 農 事 不 傷 。愛 子 不 惰 食 , 惰
民 不 窳 , 則 故 田 不 荒 。 農 事 不 傷 , 農 民 益 農 , 則 草 必墾 矣 。

    廢 逆 旅 , 則 姦 偽 躁 心 私 交 疑 農 之 民 不 行 。 逆 旅 之民 無 所 於 食 , 則
必 農 , 農 則 草 必 墾 矣 。

    壹 山 澤 , 則 惡 農 慢 惰 倍 欲 之 民 無 所 於 食 ; 無 所 於食 則 必 農 , 農 則
草 必 墾 矣 。

    貴 酒 肉 之 價 , 重 其 租 , 令 十 倍 其 樸 。 然 則 商 酤 少, 民 不 能 喜 酣 奭
, 大 臣 不 為 荒 飽 。 商 酤 少 , 則 上 不 費 粟 ; 民 不 能 喜 酣奭 , 則 農 不 慢 ;
大 臣 不 荒 飽 , 則 國 事 不 稽 , 主 無 過 舉 。 上 不 費 粟 , 民不 慢 農 , 則 草 必
墾 矣 。

    重 刑 而 連 其 罪 , 則 褊 急 之 民 不 鬥 , 很 剛 之 民 不 訟, 怠 惰 之 民 不 游
, 費 資 之 民 不 作 , 巧 諛 惡 心 之 民 無 變 也 。 五 民 者 不 生於 境 內 , 則 草 必 墾 矣 。

    使 民 無 得 擅 徙 , 則 誅 愚 亂 農 之 民 無 所 於 食 而 必 農。 愚 心 躁 欲 之 民
壹 意 , 則 農 民 必 靜 。 農 靜 , 誅 愚 亂 農 之 民 欲 農 , 則 草必 墾 矣 。

    均 出 餘 子 之 使 令 , 以 世 使 之 , 又 高 其 解 舍 , 令 有甬 , 官 食 ● , 不
可 以 辟 役 。 而 大 官 未 可 必 得 也 , 則 餘 子 不 游 事 人 。 餘子 不 游 事 人 , 則
必 農 , 農 則 草 必 墾 矣 。

    國 之 大 臣 諸 大 夫 , 博 聞 辨 慧 游 居 之 事 , 皆 無 得 為; 無 得 居 游 於 百
縣 , 則 農 民 無 所 聞 變 見 方 。 農 民 無 所 聞 變 見 方 , 則 知農 無 從 離 其 故 事
, 而 愚 農 不 知 , 不 好 學 問 。 愚 農 不 知 , 不 好 學 問 , 則務 疾 農 。 知 農 不 離 其 故 事 , 則 草 必 墾 矣 。

    令 軍 市 無 有 女 子 , 而 命 其 商 ; 令 人 自 給 甲 兵 , 使視 軍 興 。 又 使 軍
市 無 得 私 輸 糧 者 , 則 姦 謀 無 所 於 伏 。 盜 輸 糧 者 不 私 稽。 輕 惰 之 民 不 游
軍 市 , 盜 糧 者 無 所 售 。 送 糧 者 不 私 , 輕 惰 之 民 不 游 軍市 , 則 農 民 不 淫
, 國 粟 不 勞 , 則 草 必 墾 矣 。

    百 縣 之 治 一 形 , 則 迂 者 不 飾 , 代 者 不 敢 更 其 制 ,過 而 廢 者 不 能 匿
其 舉 。 過 舉 不 匿 , 則 官 無 邪 人 。 迂 者 不 飾 , 代 者 不 更, 則 官 屬 少 而 民
不 勞 。 官 無 邪 則 民 不 敖 , 民 不 敖 , 則 業 不 敗 。 官 屬 少則 徵 不 煩 , 民 不
勞 則 農 多 日 。 農 多 日 , 徵 不 煩 , 業 不 敗 , 則 草 必 墾 矣。

    重 關 市 之 賦 , 則 農 惡 商 , 商 有 疑 惰 之 心 。 農 惡 商, 商 疑 惰 , 則 草
必 墾 矣 。

    以 商 之 口 數 使 商 , 令 之 廝 輿 徒 重 者 必 當 名 , 則 農逸 而 商 勞 。 農 逸
則 良 田 不 荒 , 商 勞 則 去 來 ● 送 之 禮 無 通 於 百 縣 , 則 農民 不 饑 , 行 不 飾
。 農 民 不 饑 , 行 不 飾 , 則 公 作 必 疾 , 而 私 作 不 荒 , 則農 事 必 勝 。 農 事
必 勝 , 則 草 必 墾 矣 。

    令 送 糧 無 得 取 僦 , 無 得 反 庸 ; 車 牛 輿 重 設 , 必 當名 。 然 則 往 速 徠
疾 , 則 業 不 敗 農 。 業 不 敗 農 , 則 草 必 墾 矣 。

    無 得 為 罪 人 請 於 吏 而 饟 食 之 , 則 姦 民 無 主 。 姦 民無 主 , 則 為 姦 不
勉 。 為 姦 不 勉 , 則 姦 民 無 樸 。 姦 民 無 樸 , 則 農 民 不 敗。 農 民 不 敗 , 則
草 必 墾 矣 。



大意:

本文在說明如何運用嚴刑峻罰,來達到重農抑商,抑貴廢學的執政目標.



評析:

由於執政目標是在富國強兵,所以,並不在乎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相處技巧,只在乎公不公平,有沒有成績.由仁義禮智信構成的五倫等繁文縟節,在此就暫時派不上用場.

對當時窮到快衣不蔽體,食不裹腹的秦國,講禮數重儀表是遙不可及的天方夜譚.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這是政治家管仲留下的名言,對秦國執政者也同樣奉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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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願景(1487)--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兩岸新願景(1487)--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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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賜麟, on Nov 06/2008  00:06:30 (IP code: X.X.13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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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商君書評析(3)

原文:

農戰第三
    凡 人 主 之 所 以 勸 民 者 , 官 爵 也 ; 國 之 所 以 興 者 ,農 戰 也 。 今 民 求
官 爵 , 皆 不 以 農 戰 , 而 以 巧 言 虛 道 , 此 謂 勞 民 。 勞 民者 , 其 國 必 無 力
。 無 力 者 , 其 國 必 削 。

    善 為 國 者 , 其 教 民 也 , 皆 從 壹 空 而 得 官 爵 。 是 故不 以 農 戰 , 則 無
官 爵 。 國 去 言 則 民 樸 , 民 樸 則 不 淫 。 民 見 上 利 之 從 壹空 出 也 , 則 作 壹
, 作 壹 則 民 不 偷 。 民 不 偷 淫 則 多 力 , 多 力 則 國 彊 。 今境 內 之 民 , 皆 曰 : 「 農 戰 可 避 , 而 官 爵 可 得 也 。 」 是 故豪 傑 皆 可 變 業 , 務 學 詩 書 , 隨 從 外 權 , 上 可 以 得 顯 , 下可 以 得 官 爵 ; 要 靡 事 商 賈 , 為 技 藝 : 皆 以 避 農 戰 。 具 備, 國 之 危 也 。 民 以 此 為 教 者 , 其 國 必 削 。

    善 為 國 者 , 倉 廩 雖 滿 , 不 偷 於 農 ; 國 大 民 眾 , 不淫 於 言 , 則 民 樸
一 。 民 樸 一 , 則 官 爵 不 可 巧 而 取 也 。 不 可 巧 取 , 則 姦不 生 。 姦 不 生 則
主 不 惑 。 今 境 內 之 民 及 處 官 爵 者 , 見 朝 廷 之 可 以 巧 言辯 說 取 官 爵 也 ,
故 官 爵 不 可 得 而 常 也 。 是 故 進 則 曲 主 , 退 則 慮 所 以 實其 私 , 然 則 下 賣
權 矣 。 夫 曲 主 慮 私 , 非 國 利 也 , 而 為 之 者 , 以 其 爵 祿也 。 下 賣 權 , 非
忠 臣 也 , 而 為 之 者 , 以 末 貨 也 。 然 則 下 官 之 冀 遷 者 ,皆 曰 : 「 多 貨 則
上 官 可 得 而 欲 也 。 」 曰 : 「 我 不 以 貨 事 上 而 求 遷 者 ,則 如 以 狸 餌 鼠 爾
, 必 不 冀 矣 。 若 以 情 事 上 而 求 遷 者 , 則 如 引 諸 絕 繩 而求 乘 枉 木 也 , 愈
不 冀 矣 。 之 二 者 不 可 以 得 遷 , 則 我 焉 得 無 下 動 眾 取 貨以 事 上 , 而 以 求
遷 乎 ! 」 百 姓 曰 : 「 我 疾 農 , 先 實 公 倉 , 收 餘 以 事 親, 為 上 忘 生 而 戰
, 以 尊 主 安 國 也 ; 倉 虛 , 主 卑 , 家 貧 , 然 則 不 如 索 官! 」 親 戚 交 游 合
, 則 更 慮 矣 。 豪 傑 務 學 詩 書 , 隨 從 外 權 ; 要 靡 事 商 賈, 為 技 藝 : 皆 以
避 農 戰 。 民 以 此 為 教 , 則 粟 焉 得 無 少 , 而 兵 焉 得 無 弱也 !

    善 為 國 者 , 官 法 明 , 故 不 任 知 慮 ; 上 作 壹 , 故 民不 偷 淫 , 則 國 力
搏 。 國 力 搏 者 彊 , 國 好 言 談 者 削 。 故 曰 : 農 戰 之 民 千人 , 而 有 詩 書 辯
慧 者 一 人 焉 , 千 人 者 皆 怠 於 農 戰 矣 。 農 戰 之 民 百 人 ,而 有 技 藝 者 一 人
焉 , 百 人 者 皆 怠 於 農 戰 矣 。 國 待 農 戰 而 安 , 主 待 農 戰而 尊 。 夫 民 之 不
農 戰 也 , 上 好 言 而 官 失 常 也 。 常 官 則 國 治 , 壹 務 則 國富 , 國 富 而 治 ,
王 之 道 也 。 故 曰 : 王 道 作 , 外 身 作 壹 而 已 矣 。

    今 上 論 材 能 知 慧 而 任 之 , 則 知 慧 之 人 希 主 好 惡 使官 制 物 , 以 適 主
心 。 是 以 官 無 常 , 國 亂 而 不 壹 , 辯 說 之 人 而 無 法 也 。如 此 , 則 民 務 焉
得 無 多 , 而 地 焉 得 無 荒 ? 詩 、 書 、 禮 、 樂 、 善 、 修 、仁 、 廉 、 辯 、 慧
, 國 有 十 者 , 上 無 使 守 戰 。 國 以 十 者 治 , 敵 至 必 削 ,不 至 必 貧 。 國 去
此 十 者 , 敵 不 敢 至 ; 雖 至 , 必 卻 ; 興 兵 而 伐 , 必 取 ;按 兵 不 伐 , 必 富
。 國 好 力 者 , 曰 「 以 難 攻 」 , 以 難 攻 者 必 興 ; 好 辯 者, 曰 「 以 易 攻 」
, 以 易 攻 者 必 危 。 故 聖 人 明 君 者 , 非 能 盡 其 萬 物 也 ,知 萬 物 之 要 也 。
故 其 治 國 也 , 察 要 而 已 矣 。

    今 為 國 者 多 無 要 。 朝 廷 之 言 治 也 , 紛 紛 焉 務 相 易也 。 是 以 其 君 惛
於 說 , 其 官 亂 於 言 , 其 民 惰 而 不 農 。 故 其 境 內 之 民 ,皆 化 而 好 辯 樂 學
, 事 商 賈 , 為 技 藝 , 避 農 戰 , 如 此 則 亡 國 不 遠 矣 。 國有 事 , 則 學 民 惡
法 , 商 民 善 化 , 技 藝 之 民 不 用 , 故 其 國 易 破 也 。 夫 農者 寡 , 而 遊 食 者
眾 , 故 其 國 貧 危 。 今 夫 螟 螣 蚵 蠋 春 生 秋 死 , 一 出 而 民數 年 乏 食 。 今 一
人 耕 , 而 百 人 食 之 , 此 其 為 螟 螣 蚼 蠋 亦 大 矣 。 雖 有 詩書 , 鄉 一 束 , 家
一 員 , 獨 無 益 於 治 也 , 非 所 以 反 之 之 術 也 。 故 先 王 反之 於 農 戰 。 故 曰
: 百 人 農 , 一 人 居 者 , 王 ; 十 人 農 , 一 人 居 者 , 強 ;半 農 半 居 者 , 危
。 故 治 國 者 欲 民 之 農 也 。 國 不 農 , 則 與 諸 侯 爭 權 不 能自 持 也 , 則 眾 力 不 足 也 。 故 諸 侯 撓 其 弱 , 乘 其 衰 , 土 地侵 削 而 不 振 , 則 無 及 已 。 聖 人 知 治 國 之 要 , 故 令 民 歸 心於 農 。 歸 心 於 農 , 則 民 樸 而 可 正 也 。 紛 紛 , 則 不 易 使 也; 信 , 可 以 守 戰 也 。 壹 , 則 少 軸 而 重 居 ; 壹 , 則 可 以 賞罰 進 也 ; 壹 , 則 可 以 外 用 也 。

    夫 民 之 親 上 死 制 也 , 以 其 旦 暮 從 事 於 農 。 夫 民 之不 可 用 也 , 見 言
談 游 士 事 君 之 可 以 尊 身 也 , 商 賈 之 可 以 富 家 也 , 技 藝之 足 以 餬 口 也 。
民 見 此 三 者 之 便 且 利 也 , 則 必 避 農 ; 避 農 則 民 輕 其 居, 輕 其 居 則 必 不
為 上 守 戰 也 。 凡 治 國 者 , 患 民 之 散 而 不 可 搏 也 , 是 以聖 人 作 壹 , 摶 之
也 。 國 作 壹 一 歲 者 , 十 歲 彊 ; 作 壹 十 歲 者 , 百 歲 彊 ;作 壹 百 歲 者 , 千
歲 彊 , 千 歲 彊 者 王 。 君 修 賞 罰 以 輔 壹 教 , 是 以 其 教 有所 常 , 而 政 有 成
也 。 王 者 得 治 民 之 至 要 , 故 不 待 賞 賜 而 民 親 上 , 不 待爵 祿 而 民 從 事 , 不 待 刑 罰 而 民 致 死 。 國 危 主 憂 , 說 者 成伍 , 無 益 於 安 危 也 。 夫 國 危 主 憂 也 者 , 彊 敵 大 國 也 。 人君 不 能 服 彊 敵 , 破 大 國 也 , 則 修 守 備 , 便 地 形 , 摶 民 力以 待 外 事 , 然 後 患 可 以 去 , 而 王 可 致 也 。 是 以 明 君 修 政作 壹 , 去 無 用 , 止 畜 學 事 淫 之 民 , 壹 之 農 , 然 後 國 家 可富 , 而 民 力 可 摶 也 。

    今 世 主 皆 憂 其 國 之 危 而 兵 之 弱 也 , 而 彊 聽 說 者 。說 者 成 伍 , 煩 言
飾 辭 , 而 無 實 用 。 主 好 其 辯 , 不 求 其 實 。 說 者 得 意 ,道 路 曲 辯 , 輩 輩
成 群 。 民 見 其 可 以 取 王 公 大 人 也 , 而 皆 學 之 。 夫 人 聚黨 與 說 議 於 國 ,
紛 紛 焉 小 民 樂 之 , 大 人 說 之 。 故 其 民 農 者 寡 , 而 游 食者 眾 ; 眾 則 農 者
怠 , 農 者 怠 則 土 地 荒 。 學 者 成 俗 , 則 民 舍 農 , 從 事 於談 說 , 高 言 偽 議
, 舍 農 游 食 , 而 以 言 相 高 也 。 故 民 離 上 而 不 臣 者 , 成群 。 此 貧 國 弱 兵
之 教 也 。 夫 國 庸 民 以 言 , 則 民 不 畜 於 農 。 故 惟 明 君 知好 言 之 不 可 以 彊
兵 闢 土 也 。 惟 聖 人 之 治 國 , 作 壹 , 摶 之 於 農 而 已 矣 。



大意:

平時為農夫,戰時為士卒.是整合境內佔大多數的基層農工民眾,杜絕巧言謀職的好政策.



評析:

秦孝公主政時期的國際形勢為,秦與六國東西對抗,晉與楚南北對抗,各諸侯國僭越稱王,以天子自居.是個大混戰的黑暗年代.

秦國國民與西戎雜處,民風強悍,戰馬強勁,以武力統一天下,結束大混戰的年代,是當時最可行的國家政策.農戰就是當時達此目標的最佳施政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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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願景(1489)--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兩岸新願景(1489)--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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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賜麟, on Nov 08/2008  01:55:05 (IP code: X.X.22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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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商君書評析(四)

原文:

去彊第四

    以 彊 去 弱 者 , 弱 ; 以 弱 去 彊 者 , 彊 。 國 為 善 , 姦必 多 。 國 富 而 貧
, 治 曰 重 富 , 重 富 者 彊 。 國 貧 而 富 , 治 曰 重 貧 , 重 貧者 弱 。 兵 行 敵 所
不 敢 行 , 彊 ; 事 興 敵 所 羞 為 , 利 。 主 貴 多 變 , 國 貴 少變 。 國 少 物 , 削
; 國 多 物 , 彊 。 千 乘 之 國 , 守 千 物 者 削 。 戰 事 兵 用 曰彊 。 戰 亂 兵 息 而
國 削 。

    農 、 商 、 官 三 者 , 國 之 常 官 也 。 三 官 者 生 蝨 官 者六 : 曰 歲 , 曰 食
, 曰 美 , 曰 好 , 曰 志 , 曰 行 , 六 者 有 樸 必 削 。 三 官 之樸 三 人 , 六 官 之
樸 一 人 。 以 法 去 法 者 , 強 ; 以 法 致 法 者 , 削 。 常 官 法去 則 治 。 治 大 國
, 小 ; 治 小 國 , 大 。 強 之 , 重 削 ; 弱 之 , 重 強 。 夫 以彊 攻 弱 者 , 亡 ;
以 弱 攻 彊 者 , 王 。 國 彊 而 不 戰 , 毒 輸 於 內 , 禮 樂 蝨 官生 , 必 削 ; 國 遂
戰 , 毒 輸 於 敵 國 , 無 禮 樂 蝨 官 , 必 彊 。 舉 勞 任 功 曰 彊, 蝨 官 生 必 削 。
農 少 商 多 , 貴 人 貧 、 商 貧 、 農 貧 , 三 官 貧 , 必 削 。

    國 有 禮 有 樂 , 有 詩 有 書 , 有 善 有 修 , 有 孝 有 弟 ,有 廉 有 辯 ─ ─ 國
有 十 者 , 上 無 使 戰 , 必 削 至 亡 ; 國 無 十 者 , 上 有 使 戰, 必 興 至 王 。 國
以 善 民 治 姦 民 者 , 必 亂 至 削 ; 國 以 姦 民 治 善 民 者 , 必治 至 彊 。 國 用 詩
書 禮 樂 孝 弟 善 修 治 者 , 敵 至 必 削 國 , 不 至 必 貧 國 。 不用 八 者 治 , 敵 不
敢 至 , 雖 至 , 必 卻 ; 興 兵 而 伐 , 必 取 , 取 必 能 有 之 ;按 兵 而 不 攻 , 必
富 。 國 好 力 , 曰 「 以 難 攻 」 ; 國 好 言 , 曰 「 以 易 攻 」。 國 以 難 攻 者 ,
起 一 得 十 ; 以 易 攻 者 , 出 十 亡 百 。

    重 罰 輕 賞 , 則 上 愛 民 , 民 死 上 ; 重 賞 輕 罰 , 則 上不 愛 民 , 民 不 死
上 。 興 國 , 行 罰 , 民 利 且 畏 ; 行 賞 , 民 利 且 愛 。 行 刑重 其 輕 者 , 輕 者
不 生 , 重 者 不 來 。 國 無 力 而 行 知 巧 者 , 必 亡 。 怯 民 使以 刑 必 勇 , 勇 民
使 以 賞 則 死 。 怯 民 勇 , 勇 民 死 , 國 無 敵 者 彊 , 彊 必 王。 貧 者 使 以 刑 則
富 , 富 者 使 以 賞 則 貧 。 治 國 能 令 貧 者 富 , 富 者 貧 , 則國 多 力 , 多 力 者
王 。 王 者 刑 九 賞 一 , 強 國 刑 七 賞 三 , 削 國 刑 五 賞 五 。

    國 作 壹 一 歲 , 十 歲 彊 ; 作 壹 十 歲 , 百 歲 彊 ; 作 壹百 歲 , 千 歲 彊 ,
千 歲 彊 者 王 。 威 以 一 取 十 , 以 聲 取 實 , 故 能 為 威 者 王。 能 生 不 能 殺 ,
曰 「 自 攻 之 國 」 , 必 削 ; 能 生 能 殺 , 曰 「 攻 敵 之 國 」, 必 強 。 故 攻 官 , 攻 力 , 攻 敵 , 國 用 其 二 , 舍 其 一 , 必強 ; 令 用 三 者 , 威 必 王 。 十 里 斷 者 , 國 弱 ; 五 里 斷 者 ,國 彊 。 以 日 治 者 王 , 以 夜 治 者 彊 , 以 宿 治 者 削 。 舉 民 眾口 數 , 生 者 著 , 死 者 削 。 民 不 逃 粟 , 野 無 荒 草 , 則 國 富, 國 富 者 彊 。

    以 刑 去 刑 , 國 治 ; 以 刑 致 刑 , 國 亂 。 故 曰 : 行 刑重 輕 , 刑 去 事 成
, 國 彊 ; 重 重 而 輕 輕 , 刑 至 事 生 , 國 削 。 刑 生 力 , 力生 彊 , 彊 生 威 ,
威 生 惠 , 惠 生 於 力 。 舉 力 以 成 勇 戰 , 戰 以 成 知 謀 。

    金 生 而 粟 死 , 粟 生 而 金 死 。 本 物 賤 , 事 者 眾 , 買者 少 , 農 困 而 姦
勸 ; 其 兵 弱 , 國 必 削 至 亡 。 金 一 兩 生 於 境 內 , 粟 十 二石 死 於 境 外 。 粟
十 二 石 生 於 境 內 , 金 一 兩 死 於 境 外 。 國 好 生 金 於 境 內, 則 金 粟 兩 死 ,
倉 府 兩 虛 , 國 弱 。 國 好 生 粟 於 境 內 , 則 金 粟 兩 生 , 倉府 兩 實 , 國 彊 。
彊 國 知 十 三 數 : 境 內 倉 口 之 數 , 壯 男 壯 女 之 數 , 老 弱之 數 , 官 士 之 數
, 以 言 說 取 食 者 之 數 , 利 民 之 數 , 馬 牛 芻 ● 之 數 。 欲彊 國 , 不 知 國 十
三 數 , 地 雖 利 , 民 雖 眾 , 國 愈 弱 至 削 。 國 無 怨 民 曰 彊國 。 興 兵 而 伐 ,
則 武 爵 武 任 , 必 勝 ; 按 兵 而 農 , 粟 爵 粟 任 , 則 國 富 。兵 起 而 勝 敵 , 按
兵 而 國 富 者 , 王 。



大意:

用嚴苛的刑罰使人民不敢犯罪,而導致犯罪的消失, 國家於是太平.用寬鬆的刑罰使人民忽視犯罪,而招致更多的犯罪,國家於是大亂.


評析:

去彊為以弱去彊(強)者,強一語的簡稱.為什麼以弱去強可以達到強的目的呢?對民眾施以仁德不是更好嗎?

秦國百姓民風強悍,鄰里部族之間常因小事械鬥,且有男女老少同寢一室的陋習,禮儀規範對秦國百姓而言,是遙不可及的奢侈品.從最基礎的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式的紀律做起.並且嚴格執行,才是維繫國家太平的不二法門.

當然,這種消極式的執政手法,並非長久之計,因而也被歸類在戰時行法範疇裡.待國家強大,人民富足了,就可廢除以禮樂教化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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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願景(1490)--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兩岸新願景(1490)--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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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賜麟, on Nov 09/2008  00:10:56 (IP code: X.X.13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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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商君書評析(5)

原文:

說 民 第 五
    辯 慧 , 亂 之 贊 也 ; 禮 樂 , 淫 佚 之 徵 也 ; 慈 仁 , 過之 母 也 ; 任 譽 ,
姦 之 鼠 也 。 亂 有 贊 則 行 , 淫 佚 有 徵 則 用 , 過 有 母 則 生, 姦 有 鼠 則 不 止
。 八 者 有 群 , 民 勝 其 政 ; 國 無 八 者 , 政 勝 其 民 。 民 勝其 政 , 國 弱 ; 政
勝 其 民 , 兵 彊 。 故 國 有 八 者 , 上 無 以 使 守 戰 , 必 削 至亡 ; 國 無 八 者 ,
上 有 以 使 守 戰 , 必 興 至 王 。

    用 善 , 則 民 親 其 親 ; 任 姦 , 則 民 親 其 制 。 合 而 復之 者 , 善 也 ; 別
而 規 之 者 , 姦 也 。 章 善 則 過 匿 , 任 姦 則 罪 誅 。 過 匿 則民 勝 法 , 罪 誅 則
法 勝 民 。 民 勝 法 , 國 亂 ; 法 勝 民 , 兵 彊 。 故 曰 : 以 良民 治 , 必 亂 至 削
; 以 姦 民 治 , 必 治 至 彊 。

    國 以 難 攻 , 起 一 取 十 ; 國 以 易 攻 , 起 十 亡 百 。 國好 力 , 曰 : 「 以
難 攻 」 ; 國 好 言 , 曰 : 「 以 易 攻 」 。 民 易 為 言 , 難 為用 。 國 法 作 民 之
所 難 , 兵 用 民 之 所 易 , 而 以 力 攻 者 , 起 一 得 十 。 國 法作 民 之 所 易 , 兵
用 民 之 所 難 , 而 以 言 攻 者 , 出 十 亡 百 。

    罰 重 , 爵 尊 ; 賞 輕 , 刑 威 。 爵 尊 , 上 愛 民 ; 刑 威, 民 死 上 。 故 興
國 行 罰 則 民 利 , 用 賞 則 上 重 。 法 詳 則 刑 繁 , 法 簡 則 刑省 。 民 不 治 則 亂
, 亂 而 治 之 又 亂 。 故 治 之 於 其 治 , 則 治 ; 治 之 於 其 亂, 則 亂 。 民 之 情
也 治 , 其 事 也 亂 。 故 行 刑 , 重 其 輕 者 ; 輕 者 不 生 , 則重 者 無 從 至 矣 。
此 謂 「 治 之 於 其 治 」 也 。 行 刑 , 重 其 重 者 , 輕 其 輕 者; 輕 者 不 止 , 則
重 者 無 從 止 矣 。 此 謂 「 治 之 於 其 亂 」 也 。 故 重 輕 , 則刑 去 事 成 , 國 彊
; 重 重 而 輕 輕 , 則 刑 至 而 事 生 , 國 削 。

    民 勇 , 則 賞 之 以 其 所 欲 ; 民 怯 , 則 刑 之 以 其 所 惡。 故 怯 民 使 之 以
刑 , 則 勇 ; 勇 民 使 之 以 賞 , 則 死 。 怯 民 勇 , 勇 民 死 ,國 無 敵 者 必 王 。
民 貧 則 弱 , 國 富 則 淫 ; 淫 則 有 蝨 , 有 蝨 則 弱 。 故 貧 者益 之 以 刑 , 則 富
; 富 者 損 之 以 賞 , 則 貧 。 治 國 之 舉 , 貴 令 貧 者 富 , 富者 貧 。 貧 者 富 ,
富 者 貧 , 國 彊 。 三 官 無 蝨 , 國 彊 ; 而 無 蝨 久 者 , 必 王。

    刑 生 力 , 力 生 彊 , 彊 生 威 , 威 生 德 , 德 生 於 刑 。故 刑 多 則 賞 重 ,
賞 少 則 刑 重 。 民 之 有 欲 有 惡 也 , 欲 有 六 淫 , 惡 有 四 難。 從 六 淫 , 國 弱
; 行 四 難 , 兵 彊 。 故 王 者 刑 於 九 , 而 賞 出 一 。 刑 於 九, 則 六 淫 止 ; 賞
出 一 , 則 四 難 行 。 六 淫 止 , 則 國 無 姦 ; 四 難 行 , 則 兵無 敵 。 民 之 所 欲
萬 , 而 利 之 所 出 一 。 民 非 一 則 無 以 致 欲 , 故 作 一 。 作一 則 力 摶 , 力 摶
則 彊 ; 彊 而 用 , 重 彊 。 故 能 生 力 , 能 殺 力 , 曰 : 「 攻敵 之 國 」 , 必 疆
。 塞 私 道 以 窮 其 志 , 啟 一 門 以 致 其 欲 , 使 民 必 先 其 所惡 , 然 後 致 其 所
欲 , 故 力 多 。 力 多 而 不 用 則 志 窮 , 志 窮 則 有 私 , 有 私則 有 弱 。 故 能 生
力 , 不 能 殺 力 , 曰 : 「 自 攻 之 國 」 , 必 削 。 故 曰 王 者國 不 蓄 力 , 家 不
積 粟 。 國 不 蓄 力 , 下 用 也 ; 家 不 積 粟 , 上 藏 也 。

    國 治 : 斷 家 王 , 斷 官 彊 , 斷 君 弱 。 重 輕 刑 去 , 常官 則 治 。 省 刑 要
保 , 賞 不 可 倍 也 。 有 姦 必 告 之 , 則 民 斷 於 心 。 上 令 而民 知 所 以 應 , 器
成 於 家 而 行 於 官 , 則 事 斷 於 家 。 故 王 者 刑 賞 斷 於 民 心, 器 用 斷 於 家 。 治 明 則 同 , 治 闇 則 異 。 同 則 行 , 異 則 止。 行 則 治 , 止 則 亂 。 治 則 家 斷 , 亂 則 君 斷 。 治 國 貴 下 斷, 故 以 十 里 斷 者 弱 , 以 五 里 斷 者 彊 , 家 斷 則 有 餘 , 故 曰日 治 者 王 。 官 斷 則 不 足 , 故 曰 夜 治 者 彊 。 君 斷 則 亂 , 故曰 宿 治 者 削 。 故 有 道 之 國 , 治 不 聽 君 , 民 不 從 官 。



大意:

重罰輕賞是強國的根本.驅六欲(死,生,聲,色,味,臭)避四惡(嚴刑,峻法,力農,務戰),是為手段.



評析:

重賞輕罰純為以恨做出發點,在肉弱強食的野蠻世紀,恨是生存的唯一手段,沒有絲毫人情義理可講.若富國強兵是國家生存的唯一政策,提倡恨思維就是唯一的途徑

這種恨思維後來引申為家天下與黨天下,經常出現的鞏固領導中心或堅持一黨專政,就是最典型的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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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願景(1492)--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兩岸新願景(1492)--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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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賜麟, on Nov 11/2008  08:18:19 (IP code: X.X.2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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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商君書評析(6)

原文:

算 地 第 六
    凡 世 主 之 患 , 用 兵 者 不 量 力 , 治 草 萊 者 不 度 地 。故 有 地 狹 而 民 眾
者 , 民 勝 其 地 ; 地 廣 而 民 少 者 , 地 勝 其 民 。 民 勝 其 地者 , 務 開 ; 地 勝
其 民 者 , 事 徠 。 開 則 行 倍 。 民 過 地 , 則 國 功 寡 而 兵 力少 ; 地 過 民 , 則
山 澤 財 物 不 為 用 。 夫 棄 天 物 , 遂 民 淫 者 , 世 主 之 務 過也 , 而 上 下 事 之
, 故 民 眾 而 兵 弱 , 地 大 而 力 小 。 故 為 國 任 地 者 , 山 陵居 什 一 , 藪 澤 居
什 一 , 谿 谷 流 水 居 什 一 , 都 邑 蹊 道 居 什 一 , 惡 田 居 什二 , 良 田 居 什 四
。 此 先 王 之 正 律 也 , 故 為 國 分 田 數 小 。 畝 五 百 , 足 待一 役 , 此 地 不 任 也 。 方 土 百 里 , 出 戰 卒 萬 人 者 , 數 小 也。 此 其 墾 田 足 以 食 其 民 , 都 邑 遂 路 足 以 處 其 民 , 山 陵 藪澤 谿 谷 足 以 供 其 利 , 藪 澤 隄 防 足 以 畜 。 故 兵 出 , 糧 給 而財 有 餘 ; 兵 休 , 民 作 而 畜 長 足 。 此 所 謂 任 地 待 役 之 律 也。

    今 世 主 有 地 方 數 千 里 , 食 不 足 以 待 役 實 倉 , 而 兵為 鄰 敵 臣 , 故 為
世 主 患 之 。 夫 地 大 而 不 墾 者 , 與 無 地 者 同 ; 民 眾 而 不用 者 , 與 無 民 者
同 。 故 為 國 之 數 , 務 在 墾 草 ; 用 兵 之 道 , 務 在 一 賞 。私 利 塞 於 外 , 則
民 務 屬 於 農 ; 屬 於 農 則 樸 , 樸 則 畏 令 。 私 賞 禁 於 下 ,則 民 力 摶 於 敵 , 摶 於 敵 則 勝 。 奚 以 知 其 然 也 ? 夫 民 之 情, 樸 則 生 勞 而 易 力 , 窮 則 生 知 而 權 利 。 易 力 則 輕 死 而 樂用 , 權 利 則 畏 罰 而 易 苦 。 易 苦 則 地 力 盡 , 樂 用 則 兵 力 盡。

    夫 治 國 者 能 盡 地 力 而 致 民 死 者 , 名 與 利 交 至 。 民之 生 , 饑 而 求 食
, 勞 而 求 佚 , 苦 則 索 樂 , 辱 則 求 榮 , 此 民 之 情 也 。 民之 求 利 , 失 禮 之
法 ; 求 名 , 失 性 之 常 。 奚 以 論 其 然 也 ? 今 夫 盜 賊 上 犯君 上 之 所 禁 , 下 失 臣 子 之 禮 , 故 名 辱 而 身 危 , 猶 不 止 者, 利 也 。 其 上 世 之 士 , 衣 不 煖 膚 , 食 不 滿 腸 , 苦 其 志 意, 勞 其 四 肢 , 傷 其 五 臟 , 而 益 裕 廣 耳 , 非 性 之 常 , 而 為之 者 , 名 也 。 故 曰 名 利 之 所 湊 , 則 民 道 之 。

    主 操 名 利 之 柄 , 而 能 致 功 名 者 , 數 也 。 聖 人 審 權以 操 柄 , 審 數 以
使 民 。 數 者 臣 主 之 術 , 而 國 之 要 也 。 故 萬 乘 失 數 而 不危 , 臣 主 失 術 而
不 亂 者 , 未 之 有 也 。 今 世 主 欲 辟 地 治 民 而 不 審 數 , 臣欲 盡 其 事 而 不 立
術 , 故 國 有 不 服 之 民 , 主 有 不 令 之 臣 。 故 聖 人 之 為 國也 , 入 令 民 以 屬
農 , 出 令 民 以 計 戰 。 夫 農 民 之 所 苦 ; 而 戰 , 民 之 所 危也 。 犯 其 所 苦 ,
行 其 所 危 者 , 計 也 。 故 民 生 則 計 利 , 死 則 慮 名 。 名 利之 所 出 , 不 可 不 審 也 。 利 出 於 地 , 則 民 盡 力 ; 名 出 於 戰, 則 民 致 死 。 入 使 民 盡 力 , 則 草 不 荒 ; 出 使 民 致 死 , 則勝 敵 。 勝 敵 而 草 不 荒 , 富 強 之 功 , 可 坐 而 致 也 。

    今 則 不 然 。 世 主 之 所 以 加 務 者 , 皆 非 國 之 急 也 。身 有 堯 舜 之 行 ,
而 功 不 及 湯 武 之 略 者 , 此 執 柄 之 罪 也 。 臣 請 語 其 過 。夫 治 國 舍 勢 而 任 談 說 , 則 身 勞 而 功 寡 。 故 事 詩 書 談 說 之士 , 則 民 游 而 輕 其 上 ; 事 處 上 , 則 民 遠 而 非 其 上 ; 事 勇士 , 則 民 競 而 輕 其 禁 ; 技 藝 之 士 用 則 民 剽 而 易 徙 ; 商 賈之 士 佚 且 利 , 則 民 緣 而 議 其 上 。 故 五 民 加 於 國 用 , 則 田荒 而 兵 弱 。 談 說 之 士 , 資 在 於 口 ; 處 士 , 資 在 於 意 ; 勇士 , 資 在 於 氣 ; 技 藝 之 士 , 資 在 於 手 ; 商 賈 之 士 , 資 在於 身 。 故 天 下 一 宅 , 而 圜 身 資 民 ; 資 重 於 身 , 而 偏 託 勢於 外 。 挾 重 資 , 歸 偏 家 , 堯 舜 之 所 難 也 ; 故 湯 武 禁 之 ,則 功 立 而 名 成 。 聖 人 非 能 以 世 之 所 易 , 勝 其 所 難 也 ; 必以 其 所 難 , 勝 其 所 易 。 故 民 愚 , 則 知 可 以 勝 之 ; 世 知 ,則 力 可 以 勝 之 。 民 愚 , 則 易 力 而 難 巧 ; 世 巧 , 則 易 知 而難 力 。 故 神 農 教 耕 而 王 天 下 , 師 其 知 也 ; 湯 武 致 彊 而 征諸 侯 , 服 其 力 也 。 今 世 巧 而 民 淫 , 方 倣 湯 武 之 時 , 而 行神 農 之 事 , 以 隨 世 禁 , 故 千 乘 惑 亂 。 此 其 所 加 務 者 , 過也 。

    民 之 性 , 度 而 取 長 , 稱 而 取 重 , 權 而 索 利 。 明 君慎 觀 三 者 , 則 國
治 可 立 , 而 民 能 可 得 。 國 之 所 以 求 民 者 少 , 而 民 之 所以 避 求 者 多 。 入
使 民 屬 於 農 , 出 使 民 壹 於 戰 。 故 聖 人 之 治 也 , 多 禁 以止 能 , 任 力 以 窮
軸 , 兩 者 偏 用 則 境 內 之 民 壹 ; 民 壹 則 農 , 農 則 樸 , 樸則 安 居 而 惡 出 。
故 聖 人 之 為 國 也 , 民 資 藏 於 地 , 而 偏 託 危 於 外 。 資 於地 則 樸 , 託 危 於
外 則 惑 。 民 入 則 樸 , 出 則 惑 , 故 其 農 勉 而 戰 戢 也 。 民之 農 勉 則 資 重 ,
戰 戢 則 鄰 危 。 資 重 則 不 可 負 而 逃 , 鄰 危 則 不 歸 於 無 資。 歸 危 外 託 , 狂
夫 之 所 不 為 也 。 故 聖 人 之 為 國 也 , 觀 俗 立 法 則 治 , 察國 事 本 則 宜 。 不
觀 時 俗 , 不 察 國 本 , 則 其 法 立 而 民 亂 , 事 劇 而 功 寡 ,此 臣 之 所 謂 過 也


    夫 刑 者 所 以 禁 邪 也 ; 而 賞 者 , 所 以 助 禁 也 。 羞 辱勞 苦 者 , 民 之 所
惡 也 ; 顯 榮 佚 樂 者 , 民 之 所 務 也 。 故 其 國 刑 不 可 惡 而爵 祿 不 足 務 也 ,
此 亡 國 之 兆 也 。 刑 人 復 漏 , 則 小 人 辟 淫 而 不 苦 刑 , 則徼 倖 於 民 上 。 徼
倖 於 民 上 以 利 求 , 顯 榮 之 門 不 一 , 則 君 子 事 勢 以 成 名。 小 人 不 避 其 禁
, 故 刑 煩 ; 君 子 不 設 其 令 , 則 罰 行 。 刑 煩 而 罰 行 者 ,國 多 姦 ; 國 多 姦
則 富 者 不 能 守 其 財 , 而 貧 者 不 能 事 其 業 , 田 荒 而 國 貧。 田 荒 則 民 軸 生
, 國 貧 則 上 匱 賞 。 故 聖 人 之 為 治 也 , 刑 人 無 國 位 , 戮人 無 官 任 。 刑 人
有 列 , 則 君 子 下 其 位 ; 戮 人 衣 錦 食 肉 , 則 小 人 冀 其 利。 君 子 下 其 位 ,
則 羞 功 ; 小 人 冀 其 利 , 則 伐 姦 。 故 刑 戮 者 , 所 以 止 姦也 ; 而 官 爵 者 ,
所 以 勸 功 也 。 今 國 立 爵 而 民 羞 之 , 設 刑 而 民 樂 之 , 此蓋 法 術 之 患 也 。
故 君 子 操 權 一 政 以 立 術 , 立 官 貴 爵 以 稱 之 , 論 勞 舉 功以 任 之 , 則 是 上 下 之 稱 平 。 上 下 之 稱 平 , 則 臣 得 盡 其 力, 而 主 得 專 其 柄 。



大意:

計算土地與人口的均衡分配.其實就是古代版的平均地權.



評析:

此篇是廢封建,開阡陌的理論基礎.在封建制下,土地為王公貴族所有,大多數基層民眾為永久的佃農.本來以井田制度為主,九分之一為公田,九分之八為私田,賦稅大約為11.1%,倒也合理.但戰國時期是一混亂世紀,農戰是國家生存的最重要國策.井田制的賦稅比例不符當時重農政策所需.

況統治者與地主掌握土地開發權,自然不會照九分之一的賦稅制度走,而是上下其手,巧立名目,趁機加重稅率.

大幅降稅是廢封建與重農抑商根本思路,把土地平均分配給人民,一寸山河,一寸血的保家衛國觀念自然落實到基層民眾,生產的積極性也會大幅提升.稅率雖減低了,稅收卻增加了.

這是抓在手上什麼也沒有,放開了卻擁有全天下的政治智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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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願景(1493)--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兩岸新願景(1493)--海洋型政治學(第五章)政治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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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陳賜麟, on Nov 12/2008  09:57:56 (IP code: X.X.2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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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商君書評析(7)

原文:

開 塞 第 七
    天 地 設 , 而 民 生 之 。 當 此 之 時 也 , 民 知 其 母 而 不知 其 父 , 其 道 親
親 而 愛 私 。 親 親 則 別 , 愛 私 則 險 , 民 眾 而 以 別 險 為 務, 則 民 亂 。 當 此
時 也 , 民 務 勝 而 力 征 。 務 勝 則 爭 , 力 征 則 訟 , 訟 而 無正 , 則 莫 得 其 性
也 。 故 賢 者 立 中 正 , 設 無 私 , 而 民 說 仁 。 當 此 時 也 ,親 親 廢 , 上 賢 立
矣 。 凡 仁 者 以 愛 利 為 務 , 而 賢 者 以 相 出 為 道 。 民 眾 而無 制 , 久 而 相 出
為 道 , 則 有 亂 。 故 聖 人 承 之 , 作 為 土 地 貨 財 男 女 之 分。 分 定 而 無 制 ,
不 可 , 故 立 禁 。 禁 立 而 莫 之 司 , 不 可 , 故 立 官 。 官 設而 莫 之 一 , 不 可
, 故 立 君 。 既 立 君 , 則 上 賢 廢 , 而 貴 貴 立 矣 。 然 則 上世 親 親 而 愛 私 ,
中 世 上 賢 而 說 仁 , 下 世 貴 貴 而 尊 官 。 上 賢 者 , 以 贏 相出 也 ; 而 立 君 者
, 使 賢 無 用 也 。 親 親 者 , 以 私 為 道 也 , 而 中 正 者 使 私無 行 也 。 此 三 者
, 非 事 相 反 也 , 民 道 弊 而 所 重 易 也 , 世 事 變 而 行 道 異也 。 故 曰 : 「 王
道 有 繩 。 」

    夫 王 道 一 端 , 而 臣 道 一 端 ; 所 道 則 異 , 而 所 繩 則一 也 。 故 曰 :「
民 愚 , 則 知 可 以 王 ; 世 知 , 則 力 可 以 王 。 」 民 愚 , 則力 有 餘 而 知 不 足
; 世 知 , 則 巧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 民 之 性 , 不 知 則 學 , 力盡 而 服 。 故 神 農
教 耕 而 王 天 下 , 師 其 知 也 ; 湯 武 致 強 而 征 諸 侯 , 服 其力 也 。 夫 民 愚 ,
不 懷 知 而 問 ; 世 知 , 無 餘 力 而 服 。 故 以 愛 王 天 下 者 ,并 刑 ; 力 征 諸 侯
者 , 退 德 。 聖 人 不 法 古 , 不 修 今 。 法 古 則 後 於 時 , 修今 則 塞 於 勢 。 周
不 法 商 , 夏 不 法 虞 , 三 代 異 勢 , 而 皆 可 以 王 。 故 興 王有 道 , 而 持 之 異
理 。 武 王 逆 取 而 貴 順 , 爭 天 下 而 上 讓 ; 其 取 之 以 力 ,持 之 以 義 。 今 世
彊 國 事 兼 并 , 弱 國 務 力 守 ; 上 不 及 虞 夏 之 時 , 而 下 不修 湯 武 之 道 。 湯
武 之 道 塞 , 故 萬 乘 莫 不 戰 , 千 乘 莫 不 守 。 此 道 之 塞 久矣 , 而 世 主 莫 之
能 開 也 , 故 三 代 不 四 。 非 明 主 莫 有 能 聽 也 , 今 日 願 啟之 以 效 。

    古 之 民 樸 以 厚 , 今 之 民 巧 以 偽 。 故 效 於 古 者 , 先德 而 治 ; 效 於 今
者 , 前 刑 而 法 ; 此 世 之 所 惑 也 。 今 世 之 所 謂 義 者 , 將立 民 之 所 好 , 而
廢 其 所 惡 ; 此 其 所 謂 不 義 者 , 將 立 民 之 所 惡 , 而 廢 其所 樂 也 。 二 者 名
貿 實 易 , 不 可 不 察 也 。 立 民 之 所 樂 , 則 民 傷 其 所 惡 ;立 民 之 所 惡 , 則
民 安 其 所 樂 。 何 以 知 其 然 也 ? 夫 民 憂 則 思 , 思 則 出 度; 樂 則 淫 , 淫 則
生 佚 。 故 以 刑 治 則 民 威 , 民 威 則 無 姦 , 無 姦 則 民 安 其所 樂 。 以 義 教 則
民 縱 , 民 縱 則 亂 , 亂 則 民 傷 其 所 惡 。 吾 所 謂 刑 者 , 義之 本 也 ; 而 世 所
謂 義 者 , 暴 之 道 也 。 夫 正 民 者 : 以 其 所 惡 , 必 終 其 所好 ; 以 其 所 好 ,
必 敗 其 所 惡 。

    治 國 刑 多 而 賞 少 , 亂 國 賞 多 而 刑 少 。 故 王 者 刑 九而 賞 一 , 削 國 賞
九 而 刑 一 。 夫 過 有 厚 薄 , 則 刑 有 輕 重 ; 善 有 大 小 , 則賞 有 多 少 。 此 二
者 , 世 之 常 用 也 。 刑 加 於 罪 所 終 , 則 姦 不 去 , 賞 施 於民 所 義 , 則 過 不
止 。 刑 不 能 去 姦 , 而 賞 不 能 止 過 者 , 必 亂 。 故 王 者 刑用 於 將 過 , 則 大
邪 不 生 ; 賞 施 於 告 姦 , 則 細 過 不 失 。 治 民 能 使 大 邪 不生 , 細 過 不 失 ,
則 國 治 , 國 治 必 彊 。 一 國 行 之 , 境 內 獨 治 ; 二 國 行 之, 兵 則 少 寢 ; 天 下 行 之 , 至 德 復 立 。 此 吾 以 效 刑 之 反 於德 , 而 義 合 於 暴 也 。

    古 者 民 藂 生 而 群 處 亂 , 故 求 有 上 也 。 然 則 天 下 之樂 有 上 也 , 將 以
為 治 也 。 今 有 主 而 無 法 , 其 害 與 無 主 同 ; 有 法 不 勝 其亂 , 與 無 法 同 。
天 下 不 安 無 君 , 而 樂 勝 其 法 , 則 舉 世 以 為 惑 也 。 夫 利天 下 之 民 者 , 莫 大 於 治 ; 而 治 莫 康 於 立 君 ; 立 君 之 道 ,莫 廣 於 勝 法 ; 勝 法 之 務 , 莫 急 於 去 姦 ; 去 姦 之 本 , 莫 深於 嚴 刑 。 故 王 者 以 賞 禁 , 以 刑 勸 ; 求 過 不 求 善 , 藉 刑 以去 刑 。


大意:

因時立法是統治術的準則.

評析:

因時立法與大學之道裡所揭示的格物致知有所出入.前者強調隨環境的變化提出因應之道.後者則根據以往慣例因循.

商鞅在此對所謂聖哲的看法與傳統有很大的出入.聖人不法古,不修今,強調應變.對商鞅而言,能治國平天下者才是聖哲.傳統則強調修身與齊家.

大學之道裡雖也有治國平天下之說,但格物致知是典型的經驗法則,無法因應未知的未來.大學之到應用在修身與齊家這種基礎問題尚可.治國平天下在混戰的年代,則需要的是新思維,因時立法所帶來的變動體制,恰可解決此一問題.

商鞅才是真正透徹古今大道真理之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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